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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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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監(jiān)管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作者:admin     更新時間:2019-10-15 09:08      點擊量:1660

  ******章 總則

 

  ******條 為保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有效開展,根據吉林省物價局等六部門《關于轉發(fā)******發(fā)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吉省價管〔2017〕270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機關各處(室)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yè)發(fā)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guī)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guī)章草案、規(guī)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統(tǒng)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處(室)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采用自我審查方式,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公布實施。

  法規(guī)處負責公平競爭審查結論的備案工作。

 

  第二章 審查程序

 

  第三條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遵循審查基本流程,并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書面審查結論提交法規(guī)進行告知性備案。

  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四條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

  利害關系人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下游經營者、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五條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可以征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yè)機構的意見。征求上述方面意見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六條 制定政策措施時,可以就公平競爭審查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向履行相應職責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提出咨詢。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時,對存在較大爭議或者部門意見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由法規(guī)處提請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協調。

  第七條 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處(室)應當對其影響全國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經評估認為妨礙全國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當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評估可以每三年進行一次,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自行決定評估時限的,應當在出臺政策措施時予以明確。

 

  第三章 審查標準

 

  第八條 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ㄒ唬┎坏迷O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1.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

  2.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對不同所有制、地區(qū)、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差別化待遇,設置不平等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3.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以備案、登記、注冊、名錄、年檢、監(jiān)制、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障礙;

  4.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設置消除或者減少經營者之間競爭的市場準入或者退出條件。

 ?。ǘ┎坏孟薅ń洜I、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確要求、暗示、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重復檢查、不予接入平臺或者網絡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2.在招標投標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組織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3.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通過設置項目庫、名錄庫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

 ?。ㄈ┎坏迷O置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增設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行政審批環(huán)節(jié)、條件和程序;

  2.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設置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前置性備案程序。

  (四)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yè)、領域、業(yè)務等設置審批程序,主要指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或者國務院決定,采取禁止進入、限制市場主體資質、限制股權比例、限制經營范圍和商業(yè)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

  第九條 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一)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時有效地發(fā)布招標信息;

  2.直接明確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

  3.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明顯高于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或者評審標準;

  4.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ǘ┎坏门懦?、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絕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2.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guī)模、方式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址、模式等進行限制;

  3.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直接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4.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參與本地招標投標、享受補貼和優(yōu)惠政策等的必要條件,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三)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

  1.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不給予與本地經營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經營規(guī)模、經營方式、稅費繳納等方面規(guī)定與本地經營者不同的要求;

  3.在節(jié)能環(huán)保、安全生產、健康衛(wèi)生、工程質量、市場監(jiān)管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規(guī)定歧視性監(jiān)管標準和要求。

  第十條 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ㄒ唬┎坏眠`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yōu)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和補貼;

  2.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在安全生產、職業(yè)病危害預防等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特殊待遇。

 ?。ǘ┎坏迷诜梢?guī)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沒有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要求經營者交納各類保證金;

  2.在經營者履行相關程序或者完成相關事項后,不及時退還經營者交納的保證金。

  第十一條 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一)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權、行政指導或者通過行業(yè)協會等方式,強制、組織或者引導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或者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ǘ┎坏眠`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生產經營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據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需要公開之外,生產經營者未主動公開,通過公開渠道無法采集的生產經營數據。主要包括:擬定價格、成本、生產數量、銷售數量、生產銷售計劃、經銷商信息、終端客戶信息等。

 ?。ㄈ┎坏眠`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務的統(tǒng)一執(zhí)行價、參考價;

  2.規(guī)定商品和服務的******或者******限價;

  3.干預影響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的手續(xù)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第四章 例外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對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認為雖然具有一定限制競爭的效果,但為維護******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國防建設,為實現扶貧開發(fā)、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為實現節(jié)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等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一)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為實現相關目標必須實施此項政策措施;

 ?。ǘ┎粫乐嘏懦拖拗剖袌龈偁?;

  (三)明確實施期限。

  第十三條 在書面審查結論中應當說明政策措施是否適用例外規(guī)定。認為適用例外規(guī)定的,應當對符合適用例外規(guī)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四條 政策制定處(室)應當逐年評估適用例外規(guī)定的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形成書面評估報告送交法規(guī)處備案。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zhí)行或者進行調整。

 

  第五章 社會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政策制定單位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策制定單位反映,政策制定單位應當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政策制定單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 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時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給予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向政策制定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提出停止執(zhí)行或者調整政策措施的建議。相關處理決定和建議依據法律法規(guī)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局直屬事業(yè)單位制修訂政策措施時,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